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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市政增项

核准时间:2014年3月28日 增项: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: 1.城市道路工程(不含快速路);单跨跨度20米以内桥梁工程;公共广场工程; 2.2万吨/日及以下给水厂;1万吨/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;1立方米/秒及以下给水、污水泵站;5立方米/秒及以下雨水泵站;直径1米以内供水管道;直径1.5米以内污水管道; 3.生活垃圾转运站。